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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0.02.08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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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地下錢莊,係指法經營銀行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八條規定業務之一者而言。 經營生產事業或供應物資之工廠、公司及其他團體行號,向外借用週轉資金,用於其所經營之事業或因事業上資金之撥充運用,非以收存貨幣或款項為常業圖利者,不視為本辦法所稱之地下錢莊。但上述工廠、公司及其他團體行號,借入款項用於其所經營業務範圍以外而轉存、轉放圖利者仍應視為地下錢莊,依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取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取締地下錢莊辦法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80.02.0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