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地下錢莊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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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錢莊之查緝,由各地方政府治安機關及查緝機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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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取締地下錢莊辦法》第3條,地下錢莊的查緝工作由各地方政府的治安機關和查緝機關負責。 根據這條法條,查緝地下錢莊的職責主要落在地方政府的治安機關和查緝機關身上。他們負責揭露和打擊地下錢莊的各種活動,以維護社會的金融秩序和公共安全。 一個增加地方政府和查緝機關在地下錢莊查緝活動中的參與度的例子是:當地方政府或查緝機關接收到有關地下錢莊的舉報或線報時,他們會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最終將涉嫌從事地下錢莊活動的人移送到法院進行檢察和審判。此外,他們還可能與其他相關機構合作,如金融監管機構、警察局等,以協力打擊地下錢莊犯罪。
- 查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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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