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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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對於開非即期支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之為甲種活期款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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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10條的規定,當銀錢行莊對於某一存款戶開出非即期支票達到三次以上時,應該向當地的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報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與該存款戶進行甲種活期款的交易。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存款戶可能進行不安全的支票操作,以保護銀錢機構和其他存款戶的權益。 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資料,目前我無法提供更詳細的內容或範例,因此對於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10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範例尚不清楚。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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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