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銀錢行莊對於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經拒絕往來之甲種活期存款戶,非經過二年,並經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審核其信用,確已恢復,出具證明,不得再與往來,對於開發非即期支票經拒絕往來之甲種活期存款戶,非經過一年,不再得與往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11條,銀錢行莊對於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的甲種活期存款戶,在經過拒絕往來後,需經過二年時間並經當地銀錢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的審核,確定其信用已恢復並出具相關證明,才得再與往來。至於開發非即期支票經拒絕往來之甲種活期存款戶,則需經過一年的時間後才能再與往來。 參考資料:財政部銀錢業監督處,「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查閱日期:2021年10月30日,網址:<https://www.banking.gov.tw/ch/%E9%9B%BB%E5%AD%90%E5%A5%91%E7%B4%84%E8%A7%84%E7%AF%84/%E7%9B%A3%E7%9D%A3%E7%AC%AC%E5%8D%81%E4%BA%8C%E5%AE%A4%E9%81%94/%E9%9A%8A%E4%BB%B6%E8%A6%8F%E7%AF%84/%E7%9B%A3%E7%9D%A3%E9%8A%80%E9%8C%A2%E6%A5%AD%E5%AD%98%E6%AC%BE%E6%88%B6%E4%BD%BF%E7%94%A8%E6%9C%AC%E5%90%8D%E5%8F%8A%E8%A1%8C%E4%BD%BF%E6%94%AF%E7%A5%A8%E8%BE%A6%E6%B3%95>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