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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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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該存款戶於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仍繼續開發空頭支票者,應由發現行莊移送法院嚴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12條規定,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銀錢行莊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立即通知將所持剩餘空白支票繳回。如果該存款戶在接到通知後不將空白支票繳回,且繼續開發空頭支票,發現行莊應將此情況移送法院進行嚴肅處理。 根據最新的法規資料,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參考自《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最新修訂於2007年6月1日)。此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銀錢行業的正常運作,保障存款戶的利益,防止存款戶濫用空頭支票和逃避債務。 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個存款戶被銀行要求將剩餘的空白支票繳回,但該存款戶不遵守並繼續使用空頭支票開展交易,銀行可以將其情況報告給法院進行處理,以確保該存款戶的行為不損害銀行的利益和正常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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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12 條規定:「銀錢行莊對於拒絕甲種活期存款往來之存款戶,應於接到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通知後,即日通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