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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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違反本辦法規定各該有關人員,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依法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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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13 條規定,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銀錢行莊,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處罰,若情節重大者,則應依法從嚴議處。根據該條規定,如果銀錢行莊違反了本辦法的規定,相關人員應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受到處罰,而如果情節很嚴重,則應從嚴議處。具體的處罰內容和情節的判斷,需要參考行政執行法等相關法規。
- 行政執行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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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