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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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非即期之支票,付款行莊應依法視同即期付款,並即通知該存款戶及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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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9条规定,银钱行莊发现甲种活期存款户开立非即期的支票时,付款行莊应依法视同即期付款,并立即通知该存款户并报告当地银钱业同业公会或票据交换所进行登记。 根据该法条,如果一个活期存款户开立了非即期的支票,也就是不能立即兑现的支票,付款行莊应将其视同即期付款,并立即通知该存款户,并报告当地的银钱业同业公会或票据交换所进行登记。这个规定是为了确保支票制度的安全性和信用度。 参考资料: - 财政部监督银行法规等文件查询系统: https://law.mof.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03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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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