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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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對於因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退票達三次以上之存款戶,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對其放款及與之為甲種活期存款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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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存款戶因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而退票達到三次以上時,銀錢行莊應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公告,並通知各會員拒絕對該存款戶放款及與之為甲種活期存款往來。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監督存款戶的使用行為,並避免存款戶因存款不足或透支而造成金融機構的損失。根據這個規定,當一個存款戶因為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而退票達到三次以上時,銀錢行莊必須將這個資訊報請當地的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進行公告。同時,銀錢行莊也需要通知各會員拒絕對該存款戶放款以及停止與其進行甲種活期存款往來。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機構的權益,以及提醒其他金融機構該存款戶的風險情況。這樣其他金融機構就可以避免與該存款戶進行放款或甲種活期存款的交易,從而降低風險。 這項規定的舉例是當一個存款戶因為資金狀況不佳,而連續三次發生存款不足或透支造成退票的情況,銀錢行莊必須向所在地的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報告這個情況,並公告給其他銀錢業者。同時,銀錢業者也需要通知他們的成員拒絕對該存款戶進行放款,並暫停與其進行甲種活期存款的往來。這樣其他銀錢業者就能根據這個資訊來判斷是否要與該存款戶進行交易,以降低風險。
- 退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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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