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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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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罰金,並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予以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7 條,如果銀錢行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可以移送法院處罰金,並且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登記。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這項法規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

  • 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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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7 條規定:「銀錢行莊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得移送法院依票據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科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