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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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監督銀錢業存款戶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辦法第 7 條,如果銀錢行發現甲種活期存款戶開發存款不足或透支過額之支票,可以移送法院處罰金,並且報請當地銀錢業同業公會或票據交換所登記。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沒有具體提到這項法規的例子或相關參考資料。
- 第一百三十六條條文
- 罰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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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