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貸款申貸企業應於貸款契約中承諾左列事項: (1) 不得以已提作副擔保之應收客帳再向其他任何人貸款。 (2) 於收到客戶帳款後應立即償還銀行。 (3) 如企業之客戶逾期未還欠款,銀行得要求申貸企業以其他可靠客戶之帳款代替之。 (4) 銀行視有必要,得隨時查核申貸企業之帳冊,或逕向客戶收取到期帳款。 申貸企業如違反前項承諾時,銀行除立即收回貸款外,並將其違約情形通告同業週知,嗣後不再對該企業承做本貸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7條,申貸企業在貸款契約中需承諾以下事項: (1) 不得使用已提供作為副擔保之應收客帳再向其他人貸款。 (2) 在收到客戶帳款後應立即還款給銀行。 (3) 如果企業的客戶逾期未還款,銀行可以要求申貸企業使用其他可靠客戶的帳款代替。 (4) 銀行可以隨時查核申貸企業的帳冊,或直接向客戶收取到期帳款。 如果申貸企業違反上述承諾,銀行除立即收回貸款外,還需通知其他同業該企業的違約情況,並且之後不再對該企業提供貸款。 根據「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申貸企業在獲得銀行的週轉金貸款時,必須遵守上述承諾事項。如果申貸企業違反承諾,銀行有權收回貸款並通知其他同業該企業的違約情況,並且不再向該企業提供後續的貸款。 參考資料: 1.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第7條。 2. 《金融監理法典》第二百五十條。
- 擔保名詞
- 核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銀行辦理工商企業應收客帳週轉資金貸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