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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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3條,信用合作社的資本適足性指的是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資本等級則根據資本適足率的不同進行劃分,包括資本適足、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準如下: 1. 資本適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八以上的情況。 2. 資本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六以上,但未達到百分之八的情況。 3. 資本顯著不足:指資本適足率為百分之二以上,但未達到百分之六的情況。 4. 資本嚴重不足:指資本適足率低於百分之二的情況。此外,如果信用合作社的淨值占資產總額比率低於百分之二,也視為資本嚴重不足的情況。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銀行法 第 44 條條文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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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