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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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商譽、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及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股金。 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三、法定盈餘公積。 四、特別盈餘公積。 五、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六、社員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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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4條,第一類資本的範圍包括以下項目的合計數額,減去商譽、出售不良債權的未攤銷損失,以及信用合作社根據其自有資本和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和表格所規定應扣除的金額: 一、股金。 根據該條規定,股金是第一類資本的一個項目,即信用合作社的股東的出資。 二、資本公積(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除外)。 根據該條規定,資本公積也是第一類資本的一個項目,但不包括固定資產增值公積。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的資本公積中的固定資產增值公積將不計入第一類資本的範圍內。 三、法定盈餘公積。 根據該條規定,法定盈餘公積是第一類資本的一個項目,是信用合作社根據法律要求提撥出來的盈餘。 四、特別盈餘公積。 根據該條規定,特別盈餘公積也是第一類資本的一個項目,是信用合作社根據特定要求或協議提撥出來的盈餘。 五、累積盈虧(應扣除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之金額)。 累積盈虧是指信用合作社累計的盈餘和虧損的餘額。根據該條規定,這個項目中應扣除營業準備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的金額。 六、社員權益其他項目(重估增值及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除外)。 社員權益其他項目是信用合作社社員的權益中除上述項目外的其他項目。根據該條規定,其中的重估增值和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不計入第一類資本的範圍內。 依據上述法條的內容,信用合作社的第一類資本的計算方式及包含的項目已經明確規定,而相關的應扣除項目也有所規定。這些規定可以幫助信用合作社確定其資本適足性和資本等級管理。
- 債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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