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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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額,減依信用合作社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 一、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二、重估增值。 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之百分之四十五。 四、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 2.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信用合作社所提備抵呆帳超過信用合作社依歷史損失經驗所估計預期損失部分之金額。
- 3.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其合計數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百分之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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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5條,該法規針對信用合作社的資本要求和管理進行了規定。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二類資本的範圍和計算方法: - 第二類資本是指信用合作社控制下的資本項目,其計算方法如下: a. 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b. 重估增值 c.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利益的45% d.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 - 信用合作社需要根據計算方法中的規定扣除應扣除項目的金額,才能得到第二類資本的合計數額。 2. 第二類資本中的備抵呆帳說明: - 備抵呆帳是指信用合作社提供的超過預期損失部分的備抵款項。 - 備抵呆帳的計算基於信用合作社的歷史損失經驗估計。 3. 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的限制: - 第一款第四項所指的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的合計金額,不得超過風險性資產總額的1.5%。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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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