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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短期票券交易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交易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該企業經由銀行承兌或保證之票券,不予計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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