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短期票券交易經辦承銷業務期間外,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之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各該交易商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該企業經由銀行承兌或保證之票券,不予計算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短期票券交易商在承銷業務期間以外持有及保證同一企所發行的短期票券,其總額不得超過該交易商淨值的百分之二十。然而,如果該企業的票券經由銀行承兌或保證,則不計算在內。 舉個例子,假設某短期票券交易商的淨值為100萬元,根據該規則,他在非承銷業務期間所持有及保證的同一企業發行的短期票券的總額不能超過20萬元。此外,如果這些票券是由銀行承兌或保證的,則不計算在內。 這些解釋依據為《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短期票券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