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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大陸地區進出口外匯業務作業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銀行收到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所開信用狀,得通知臺灣地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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