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規定,針對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的選舉,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針對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的選舉,應採取登記候選方式。在選舉一個月前,信用合作社需在各個營業單位門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候選登記的起訖日期。該公告需至少公告七天,並在公告期間內至少在當地發行的報紙刊登三天。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選舉操作手冊」,公告期間需持續七天,以確保社員有充分的時間瞭解選舉相關資訊。 2. 若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發現登記人數未達應選名額的一半,或是理事、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則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的候選人不需要重新登記。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若候選人數量不足,則需重新進行候選人登記,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 3. 依據前項規定登記的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條件年限的計算與已登記的候選人相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已經登記的候選人與重新登記的候選人,在候選資格條件年限的計算上應該是一樣的。 4.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的候選人。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及權力集中,同一社員不得同時擔任理事及監事。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避免權力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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