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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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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條件、及申請候選登記起訖日期,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並於公告期間內於當地發行之報紙刊登至少三日。
  2. 2.候選人登記截止後或經資格審查結果,其人數未達應選名額之半數或理事、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時,應依前項規定重行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之候選人毋需重行登記。
  3. 3.依前項規定登記之候選人,其各項候選資格條件年限之計算與已登記候選人同。
  4. 4.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規定,針對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的選舉,以下是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針對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的選舉,應採取登記候選方式。在選舉一個月前,信用合作社需在各個營業單位門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選人應具備的條件,以及申請候選登記的起訖日期。該公告需至少公告七天,並在公告期間內至少在當地發行的報紙刊登三天。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選舉操作手冊」,公告期間需持續七天,以確保社員有充分的時間瞭解選舉相關資訊。 2. 若在候選人登記截止後,發現登記人數未達應選名額的一半,或是理事、監事候選人數各未達三人,則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候選人登記,已登記的候選人不需要重新登記。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若候選人數量不足,則需重新進行候選人登記,以確保選舉的公平性。 3. 依據前項規定登記的候選人,其候選資格條件年限的計算與已登記的候選人相同。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已經登記的候選人與重新登記的候選人,在候選資格條件年限的計算上應該是一樣的。 4. 同一社員不得同時登記為理事及監事的候選人。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財政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0條的解釋說明,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及權力集中,同一社員不得同時擔任理事及監事。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避免權力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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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20 條規定:「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採登記候選方式。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一個月前將選舉人總數、應選名額、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