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1條的規定,可以針對以下幾點進行解釋: 1. 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根據該條款,理事會和監事會應推選至少五人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委員會應按照候選人的登記順序進行審查,並確定候選人是否具備專業資格。值得注意的是,在本屆選舉結束後,該委員會將自動解散。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1條 2. 迴避規定:該條款還規定了資格審查委員之迴避情況。如果審查委員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的親屬,或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的人成為候選人,該委員應自行迴避,不參與審查該候選人的資格。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1條 3. 通知及複審:根據該條款,信用合作社應將資格審查結果分別通知各候選人。對於審查不合格的候選人,他們有權申請複審。信用合作社應准予不合格候選人一次限期內的複審申請。 範例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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