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4條,該條款有以下兩項規定: 1.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信用合作社進行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的選舉前,必須提前七天通知相關政府機關,並請求他們派員協助監督和指導。這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2.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 根據這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在進行社員代表、理事和監事的選舉前,必須在選舉前七天通知選舉人選舉的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和候選人名單。而社員代表的選舉還需在各營業單位的門前公告至少七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信用合作社選舉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以保障社員的權益。符合資格的候選人有平等機會參與選舉,而選舉程序也能受到監督和指導,確保選舉的合法性。這些規定也有助於選舉人了解選舉的相關資訊,使選舉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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