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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用合作社之選舉,應於選舉七日前通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理事、監事、理事主席及監事主席之選舉,並應報請派員指導監督。
  2. 社員代表、理事及監事之選舉,信用合作社應於選舉七日前將選舉時間、地點、應選名額及候選人名單,分別通知選舉人。社員代表選舉並應於各營業單位門首公告至少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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