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應於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逾期不予受理。已撤銷登記者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23 條,候選人候選登記之撤銷必須在抽籤排列號次前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提出,逾期則不予受理。已經撤銷登記的人不得申請回復候選登記。該條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本身,這是文中提到的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之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