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始得進行選舉。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6條,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的選舉應以會議方式進行。必須有超過一半的選舉人出席方可進行選舉。 例如,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100位選舉人,則至少需要51位選舉人出席才能進行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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