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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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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始得進行選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6條,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的選舉應以會議方式進行。必須有超過一半的選舉人出席方可進行選舉。 例如,如果一個信用合作社有100位選舉人,則至少需要51位選舉人出席才能進行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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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26 條規定:「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理事主席、監事主席之選舉,應以會議方式行之。出席人數須有選舉人總數之過半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