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27條之規定,信用合作社的選舉是要求選舉人必須親自出席,而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這意味著在信用合作社的選舉過程中,選舉人必須親自到場投票,而不能委託他人代替自己行使選舉權。這項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並防止代理投票等不正當行為的發生。 資料來源: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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