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萬元者。 四、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社員代表候選人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 入社滿二年以上,除非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不在此限。 2. 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曾任本社社員代表。 3. 過去一年內認繳的股金維持新台幣三萬元以上,或者過去一年內在本社的存款額(扣除存單質借後的淨額),每日餘額最少達新台幣五萬元。 4. 符合本社章程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社員代表候選人符合以上條件,包括已經入社超過二年、具備國民中學以上學歷或曾任社員代表、過去一年認繳股金達到三萬元以上或者在本社的存款每天至少有新台幣五萬元等,那麼他就符合該法規的要求,可以成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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