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條之規定,以下情況的人不能登記為社員代表候選人: 1.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無行為能力的人。 2. 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貪污、重利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有期徒刑的人,並且刑期還未完全執行完畢或者緩刑期還未滿五年。 3. 曾犯偽造文書、損害債權罪或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有期徒刑的人,並且刑期還未完全執行完畢或者緩刑期還未滿五年。 4. 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農業金融法、洗錢防制法等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有刑罰的人,並且刑期還未完全執行完畢或者緩刑期還未滿五年。 5. 曾犯第二款至前款以外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範例:一名被宣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並且刑期還未開始執行或者刑期還未完全執行完畢。 6.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或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受保安處分的人,或者因犯竊盜、贓物罪而受強制工作處分,並且處分還未開始執行、處分還未完全執行完畢或者處分已經完全執行完畢但尚未滿五年。 7. 因違反本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合作社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或信用合作社章程經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予以解職、解聘或免職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範例:一名被主管機關或信用合作社解職、解聘或免職的人,並且解職、解聘或免職的時間距今還未滿五年。 8.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範例:一名被宣告破產的人,並且還未復權。 9.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範例:一名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負責人的人,破產終結的時間距今還未滿五年,或者調協協議的履行還未完成。 10.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 範例:一名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並且還未恢復往來的人。 11. 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有三個月以上延滯本金或利息之紀錄;或對金融機構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三個月以上未清償者。 範例:一名在過去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之授信,有超過三個月延滯本金或利息的紀錄,或者對金融機構有保證債務,經通知清償後三個月以上仍未清償的人。 12. 為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之社員者。 範例:一名是同一業務區域內其他信用合作社的社員的人。 以上為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條之釋義,參考資料包括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判決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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