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不得兼任理事、監事及職員。
依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5條,社員代表不得同時擔任理事、監事和職員。這意味著在信用合作社中,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社員代表、理事、監事以及職員的職位。這條規定旨在防止權力過度集中,確保相應的職位具有獨立性和責任分工。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信用合作社的運作效率和公平性。作為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社員代表同時擔任理事和職員的職位,這就可能產生利益衝突和權力濫用的情況。因此,該條規定限制了社員代表的職位兼任情況,以維護信用合作社的正常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