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條件: 一、入社滿二年以上者。但因改組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備同等學歷或普通考試以上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理)事或監事(監察人)或副經理以上職務而有證明者。 三、過去一年認繳股金維持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過去一年內在本社之存款額,經扣除以存單質借後之淨額,其每日餘額最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 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者,始得選任為監事。 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曾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監察人)職務而有證明者。 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條件者。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六條,理事候選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入社滿二年以上(改組經核准者除外);二、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或普考及格,或曾任金融機構董事或監事或副經理職務;三、過去一年內股金認繳維持五十萬元以上,或在本社的存款額每日餘額最少達五十萬元;四、理事須卸任滿三年且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五、監事須曾修習會計課程或從事會計工作達一年以上,或曾任金融機構監事職務;六、符合本社章程規定。對於這些條件,我們可以參考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中的例子,以了解如何應用這些條件來選舉合適的理事和監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