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若要辭職,必須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提出並立即生效。另外,辭職後在同一任內不得再次當選原職。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信用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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