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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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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生效。辭職後不得在同一任內再行當選原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的規定,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若要辭職,必須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提出並立即生效。另外,辭職後在同一任內不得再次當選原職。 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信用合作社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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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規定:「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之辭職,除章程另有約定外,應以書面向信用合作社為之,並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