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社員代表、理事、監事於任期內發生或不符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
- 經理人於任內發生第十一條情事之一者,當然解任。
- 理事、監事、經理人受主管機關處分停職中者,得不適用解任之規定。
- 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辦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用合作社。
- 信用合作社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