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46條的內容包括以下幾點: 1. 第一項規定,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在任期內發生或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情事之一時,將被當然解任,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註銷其相關登記。這表示當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在任期內違反相關法令或發生特定情事時,他們的職務將自動結束,並由政府機關取消其相關登記。 2. 第二項規定,經理人在任內發生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將被當然解任。這表示當經理人在任期內違反相關法令或發生特定情事時,他們的職務將自動結束。 3. 第三項規定,理事、監事、經理人受到主管機關處分而暫停職務時,不適用解任之規定。這表示當理事、監事、經理人受到主管機關處分而被暫停職務時,他們不會因此而被當然解任。 4. 第四項規定,當理事、監事、經理人有發生本法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信用合作社。這表示當理事、監事、經理人發生當然解任情事時,他們應立即通知所屬的信用合作社。 5. 第五項規定,信用合作社如果得知其負責人有當然解任事由後,應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這表示當信用合作社得知其負責人發生了當然解任情事,它應該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關報告。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140052&DF=&SNo=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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