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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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發布之條文施行前既有客戶,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有下列情形時應立刻辦理之: 一、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之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二、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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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主要規定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的法規和相關文件,並要求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根據我所查得的參考資料,洗錢防制法是台灣為預防和打擊洗錢活動所制定的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實施客戶身分確認和監控措施。資恐防制法則是台灣為預防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而制定的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執行金融業務時要注意資金的來源和交易是否具有可疑性。 此外,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定的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金融機構應該制定防制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內部控制措施,並確保符合國際標準。此外,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金融機構應對境外客戶進行開戶和受託投資監管。 根據法規要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於既有客戶應重新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檢討其風險程度等級,但在以下情況下應立即辦理: 1. 對客戶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例如發現該客戶涉及疑似洗錢交易,或客戶帳戶的運作方式出現與該客戶業務特性不符的重大變動時。 2. 客戶身分資訊定期更新屆至時。 依據這些參考資料的解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循洗錢防制法和資恐防制法,並根據相關文件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同時,他們還需要考慮客戶資訊的真實性和風險程度,並在必要時立即辦理確認程序。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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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