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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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 一、開業。 二、變更重大營運政策。 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 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 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發布命令之情事。
-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應事先申報;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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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了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在以下情况下需要向金融监管委员会申报并同时通知央行: 1. 开业。 2. 变更重大经营政策。 3. 发生或可预见到重大亏损情况。 4. 发生重大诉讼案件。 5. 发生违反本法规或主管机关根据本法规发布的命令的情况。 根据该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必须提前申报;根据第3款至第5款规定的情况,则必须在获知或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五日内申报。 以下是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 根据我找到的参考资料,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管理办法具有适用于金融机构开展国际金融业务的规范和要求。根据该办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开业或者有重大经营政策变更的情况,需要提前向金融监管委员会申报并通知央行。比如,如果某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计划在某一地区开设新分行,就需要按照该法规申报程序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申报并获得审批。又如,如果某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决定变更其重大经营政策,例如调整其投资策略或经营领域,也需要提前申报并获得相关审批。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经营活动合规,同时提供监管机构对其经营情况的及时了解和监督。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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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