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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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訂定經營業務之章則,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 二、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 三、內部控制制度。 四、營業之原則及方針。 五、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 六、風險管理規範。
-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經營,應依法令及前項所訂業務章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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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必須訂定經營業務的章則,其中內容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1. 組織結構及部門職掌:分行應明確定義各部門的職責和責任,確保組織結構的適切性和有效性。 2. 人員配置、管理及培訓:分行應評估並確保擁有足夠的人力資源來執行業務,同時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和培訓制度。 3. 內部控制制度:分行應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業務運作的合規性和風險控制。 4. 營業之原則及方針:分行應制定明確的營業原則和方針,以指導業務運作和決策。 5. 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分行應編制作業手冊,明確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權責劃分,以提高業務的效率和透明度。 6. 風險管理規範:分行應建立風險管理規範,包括風險評估、監測和控制措施,以降低業務風險。 此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金管會函字第10728441130號)中的具體範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確保內部稽核制度有效運作,進行風險評估並建立風險控制措施,並根據客戶的營運狀況和財務承擔能力,訂定接受客戶的標準,並告知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如果分行未遵守這些規定,則可能影響與投資人之間契約的成立和有效性。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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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