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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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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計師查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2.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之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等財務資訊。
  3.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分別將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及業務相關之月報表,報請中央銀行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4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的釋義: 1. 根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申報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應該經過會計師的查核簽證程序。並且在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應將這些報表報經主管機關保存供查詢。 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需要聘請會計師對其財務報表進行查核,以確保其準確性與可靠性。並且在相應的時間內向主管機關提交這些查核後的財務報表供查閱。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該按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的相關報表格式,通過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申報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財務資訊。 這表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需要根據金管會指定的報表格式,在指定的窗口網站上上傳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財務資訊。藉以實現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財務情況的監管和管理。 3.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於每季和每月營業結束後的十天內,報送業務相關的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和業務相關的月報表至中央銀行保存供查閱。 這意味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該根據中央銀行的指定格式,及時將每季和每月營業結束後所需報送的相關報表提交給中央銀行備查。這包括季報表、資產負債月報表和業務相關的月報表,旨在提供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運作情況的監管和審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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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