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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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章程載明之保證金額,以不超過其股金之十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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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在其章程中明訂的保證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其股金的十倍。 該條規定明確了信用合作社在章程中所訂之保證金額不得超過其股金的十倍。這是為了保障信用合作社的穩健運營和防範風險,使保證金額度與信用合作社的實際資金基礎相匹配。舉例而言,若信用合作社的股金為100萬元,根據本條規定,該信用合作社在章程中所訂之保證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信用合作社法對保證金額度的規定
-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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