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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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當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評估信用合作社的資產評估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不足時,信用合作社應立即根據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的檢查意見進行補足。這意味著當信用合作社的各項損失準備不足時,必須根據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的指示進行必要的補足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信用合作社的資產評估損失準備額度不足,主管機關進行評估後判定需要補足該準備額度。根據這項法規,信用合作社應立即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針對不足的部分進行補足,例如增加準備金的金額以保護合作社和存款人的權益。這個案例顯示該法規的重要性,確保信用合作社具備足夠的損失準備來應對可能的金融風險。
- 第二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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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