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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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僱之外國人應於入境前,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入境。 雇主為因應突發或緊急事件須臨時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五條規定之工作,其期限在六個月以內者,不受前項限制。但須於接任工作日之翌日起三日內向本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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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0條,資產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必須事先獲得本部的許可,才能入境工作。然而,在突發或緊急事件中,如果雇主需要臨時聘僱外國人從事第五條所規定的工作且期限在六個月以內,則不受前述許可限制。不過,雇主必須在接任工作日的三天內向本部申請許可。 例如,如果一家銀行在發生系統故障時需要臨時聘僱一位外國技術人員來修復問題,並且預計修復時間不超過六個月,則該銀行可以先聘僱該外國人並在接任工作日的三天內向本部申請許可,以便其合法地入境並開始工作。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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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