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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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或第六條工作者,應具左列資格之一。擔任主管並應具備相關事業規定之資格要件: 一、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所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具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具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成績優良者。 二、曾受高等教育或經專業訓練或專業考試成績優良,具業務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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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外國人被聘僱從事第五條或第六條工作時,需要具備以下其中一種資格: 1. 擁有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學系的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且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學士學位並且有兩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且成績優良。 2. 曾接受高等教育、專業訓練或專業考試,並且有優良的業務經驗。 範例:譬如,一名外國人具備國內外相關學系的碩士學位,並且在相關領域有超過一年的工作經驗,以及優良的學業成績,他可能符合根據現行法規所需的資格,可以被聘僱從事財稅金融服務業的工作。
- 第五條或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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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