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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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本部主管法令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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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許可時應遵守以下情形: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的規定。 二、提交的文件不詳或不符合規定,經通知補正後逾期未補正。 三、雇主在最近一年內因嚴重違反本部主管法令的情況。 參考資料: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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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