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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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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本部主管法令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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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申請許可時應遵守以下情形: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的規定。 二、提交的文件不詳或不符合規定,經通知補正後逾期未補正。 三、雇主在最近一年內因嚴重違反本部主管法令的情況。 參考資料: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2條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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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之規定者。 二、檢具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