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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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僱之外國人經有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限令出境或入境後發現有前條各款之情形者,本部應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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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如果被聘僱的外國人因為相關機關拒絕簽證、禁止入境、限令出境或在入境後發現有前面條款所列的情形,那麼這個外國人的許可將被撤銷。 範例:如果一家財稅金融服務業者聘僱了一名外國人,但該外國人在申請簽證時被相關機關拒絕,那麼根據這項法規,這家業者應該撤銷這名外國人的許可。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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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