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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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時,應將許可函副本及有關資料表件影本分送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雇主營業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稅捐稽徵機關及受聘僱之外國人。許可續聘、展延及撤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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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當雇主獲得許可聘僱外國人時,應將許可函副本及相關資料的影本分送給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雇主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以及稅務機關,以及被聘僱的外國人。同樣地,在續聘、展延或撤銷許可時也需要這樣做。 範例:假設某雇主獲得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的許可,根據該條第9款的規定,該雇主應將許可函副本及相關資料的影本分送給外交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雇主所在地的警察機關以及稅務機關,以及被聘僱的外國人。這樣做可以確保相關部門和機構都能得到相關的訊息和文件,並執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職責。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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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