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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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具原許可函、納稅或免稅證明及續聘契約正本,向本部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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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外國人的聘僱期間屆滿且有續聘的必要時,雇主應在期滿前一個月,檢具原許可函、納稅或免稅證明以及續聘契約正本,向聘僱外國人的事業主管部門(本部)申請展延。這表示在聘僱外國人期限快到期前,雇主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提交給本部申請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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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