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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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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具原許可函、納稅或免稅證明及續聘契約正本,向本部申請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當外國人的聘僱期間屆滿且有續聘的必要時,雇主應在期滿前一個月,檢具原許可函、納稅或免稅證明以及續聘契約正本,向聘僱外國人的事業主管部門(本部)申請展延。這表示在聘僱外國人期限快到期前,雇主需要準備相關文件並提交給本部申請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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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應聘僱之外國人聘僱期間屆滿,有續聘必要者,雇主應於期滿一個月前檢具原許可函、納稅或免稅證明及續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