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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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應檢具左列文件向本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聘僱契約或其他必要文件一份。 三、應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四、應聘僱外國人學歷、經歷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證明書,須翻譯為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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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時應向相關機構提交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聘僱契約或其他必要文件的一份。 3. 應聘僱外國人的護照副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4. 應聘僱外國人的學歷和經歷證明文件。 5. 其他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另外,第3款和第4款提到的證明文件需要翻譯成中文。 範例:例如,一家財稅金融服務機構欲聘僱一名外國人擔任高級財務分析師,他們需要準備申請書、聘僱契約、該外國人的護照影本、學歷證明和經歷證明文件,還有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另外,護照影本和學歷、經歷證明文件需要經過翻譯成中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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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