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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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以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服務事業為限。 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主管係指該事業之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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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所規定,聘僱外國人的雇主應限於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服務事業。這意味著只有在這些相關產業中的雇主才能聘僱外國人。根據法律的規定,這些事業必須獲得相關主管機關的許可。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解釋,「主管」指的是該事業的經理人。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公司想要聘僱一名外國人,該公司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指的是該金融公司的經理人。只有經過合法許可的雇主才能在證券、期貨、金融及保險服務事業中聘僱外國人。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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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