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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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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報經本部專案可者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的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的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的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的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的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的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 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的工作。 根據以上的規定,雇主若要聘僱外國人從事上述的工作,必須符合該條款的細項要求。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指引文件,例如財政部、金管局或保險業監理所所公布的相關文件或公告。

  • 名詞
  • 上開名詞
  • 公證名詞
  • 會計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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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報經本部專案核可者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期貨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