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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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除報經本部專案核可者外,以左列各款為限: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之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開業務之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之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之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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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證券、期貨事業: (一) 從事有價證券及證券金融業務的企劃、研究、分析、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的工作。 (二) 從事期貨交易、投資、分析及財務、業務的稽核工作或引進新技術的工作。 二、金融事業: 指辦理存款、授信、投資、信託、外匯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以及上述業務的企劃、研究分析、管理諮詢的工作。 三、保險事業: 從事人身、財產保險的理賠、核保、精算、投資、資訊、再保、代理、經紀、行銷、訓練、公證、工程、風險管理或引進新技術等工作。 四、會計師: 協助處理會計師法所定業務的工作。 根據以上的規定,雇主若要聘僱外國人從事上述的工作,必須符合該條款的細項要求。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指引文件,例如財政部、金管局或保險業監理所所公布的相關文件或公告。
- 核名詞
- 上開名詞
- 公證名詞
- 會計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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