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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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係指左列事業: 一、證券、期貨事業:指依證券交易法或國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期貨之事業。 二、金融事業:指依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事業。 三、保險事業:指依保險法規定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 四、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規定執行會計師業務者。 五、其他本部主管之財稅金融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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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包括以下事業: 1. 證券、期貨事業:指依證券交易法或國外期貨交易法規定經營證券、期貨之事業。這包括經營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商品交易的公司或機構。 舉例:一家在台灣經營期貨投資的公司,如果要聘請外國籍的期貨交易員進行交易,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申請。 2. 金融事業:指依法經營銀行業務之事業。這包括經營存款、貸款、外匯、投資等金融服務的銀行或金融機構。 舉例:一家在台灣經營銀行業務的外商銀行,如果要聘請外國籍的銀行家或金融專業人士進行業務,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申請。 3. 保險事業:指依保險法規定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這包括提供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壽險、健康保險等保險產品的保險公司或機構。 舉例:一家在台灣經營保險業務的外商保險公司,如果要聘請外國籍的保險代理人或業務人員進行銷售或理賠工作,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申請。 4. 會計師:指依會計師法規定執行會計師業務者。這包括執行審計、財務報表編製、稅務規劃等會計方面的工作的會計師。 舉例:一家在台灣經營會計師事務所的外籍會計師,如果要聘請外國籍的會計師進行審計或財務報表編製工作,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申請。 5. 其他本部主管之財稅金融服務事業:指由其他相關機關主管的財稅、金融服務相關業務。 舉例:根據個別業務相關法規,例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的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等相關業務,如果需要聘請外國籍的專業人員從事相關工作,就需要根據這項法規進行申請。 以上即為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的內容解釋。根據當前的參考資料和法規,我們可以了解到這項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上述財稅金融服務事業在聘請外國籍人員時遵守相應法規並取得必要的許可。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國外期貨交易法法規
- 保險法法規
- 會計師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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