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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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金融服務事業 (以下簡稱雇主) 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工作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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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財稅金融服務事業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工作者時,除非有法律另有規定,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辦理。 例如,如果一家財稅金融服務公司想要聘僱一位外國人在台灣從事銀行業務,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司應該依照「財稅金融服務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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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