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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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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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10條,金融業在處理個人資料的輸入和輸出時,應建立識別碼和通行碼的管理制度。對於重要的個人資料,還應該設置資料存取控制措施。並且,識別碼和通行碼應該經常更新,以確保資料安全。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標準事業經營規範第 17 號公告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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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