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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1.13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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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其安全維護措施並應能達成左列目的: 一、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操作應確保個人資料能正確、合法之處理。二、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設備之管理應防止外界不當侵入。 三、程式設計及管理應避免資料遭不當使用。 四、檔案管理應防止個人資料遭不當存取。 五、媒體保管及移轉應防止個人資料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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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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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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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之操作,應加強管理措施,並應留存操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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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對重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其需要經常更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3.01.1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