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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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稽核人員為實施稽核,得調閱有關資料,並請作業人員提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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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3條的規定,金融業應該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根據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進行稽核。稽核人員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請求作業人員提供解釋。 根據資料來源《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3條,金融業在管理個人資料檔案時應該建立稽核制度,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金融業可以根據需要指派稽核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工作。稽核人員可以調閱相關資料並要求作業人員提供解釋,以確定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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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