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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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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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4條規定,金融業在管理電腦或自動化設備方面應指定專人負責,并加強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本條規定,金融業應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並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未經授權的人員訪問、竊取或濫用。這包括指定専門人負責監管資料庫和電腦系統,確保其正常運作以及實施保密措施,如密碼保護、防火牆、身份驗證等。藉此,金融業可以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防範資料安全風險的發生。 範例: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供的《金融資訊服務管理手冊》,金融機構在管理個人資料檔案時需要確保不被未授權的人員訪問。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應該將資料庫和電腦系統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只有得到相應授權的人員才能訪問特定等級的檔案。例如,門戶網站和交易系統可能需要更高的安全性,因此只有經過嚴格授權和身份驗證的人員才能訪問。這樣的管理措施可以有效地提升個人資料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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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