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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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電腦或自動化設備之操作,應加強管理措施,並應留存操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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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6條規定,金融業在操作電腦或自動化設備時,應加強管理措施並留存操作紀錄。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管理措施,並記錄下操作的細節。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專區,「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 2. 行政院經濟部對於金融機構資安管理之要求(電子銀行業務為例),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66&menu_id=40&news_id=6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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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