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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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對於儲藏個人資料檔案之磁碟、磁帶等媒體,應責成專人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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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8條的規定,金融業在儲藏個人資料檔案的磁碟、磁帶等媒體時,應該有專人負責管理,並建立備援制度。這樣的措施是為了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防止資料遺失的風險。例如,金融業可以指派資訊安全人員來管理這些媒體,並定期進行資料備份,以防止因為媒體損壞或其他問題導致資料的丟失。同時,也需要確保這些媒體的存放環境符合相關的安全規範,以防止外部的非法存取和損害。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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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